家庭看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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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看護申請資格

  1. 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
  2. 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或全日照顧需要。
  3. 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
  4. 具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之一者。
得增聘一人
  1. 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評為零分,且於六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
  2. 身心障礙手冊記載為植物人。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1.平衡機能障礙 7.先天代謝異常
    2.智能障礙 8.其他先天缺陷
    3.植物人 9.精神病
    4.失智症 10.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或是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
    5.自閉症 11.罕見疾病(限運動神經元疾病。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6.染色體異常 12.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1.平衡機能障礙 7.先天代謝異常
    2.智能障礙 8.其他先天缺陷
    3.植物人 9.精神病
    4.失智症 10.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或是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
    5.自閉症 11.罕見疾病(限運動神經元疾病。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6.染色體異常 12.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1.平衡機能障礙
    2.智能障礙
    3.植物人
    4.失智症
    5.自閉症
    6.染色體異常
    7.先天代謝異常
    8.其他先天缺陷
    9.精神病
    10.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或是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
    11.罕見疾病(限運動神經元疾病。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12.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應備資料

家庭幫傭申請資格

家庭幫傭
  1. 初次招募:有年齡3歲以下之3胞胎以上之多胞子女。
  2. 重新招募、遞補或承接:有年齡6歲以下之3胞胎以上之多胞子女。
  3. 累計點數滿16點者。(註二)

 

註一:1戶以聘雇1人為限。
註二:未滿6歲之子女、年滿75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或一親等姻親尊親屬之年齡不同計算。
等姻親尊親屬之年齡不同計算,點數計算標準如下:
累計點數人員之年齡 點數 累計點數人員之年齡 點數
年齡未滿1歲 7.5點 年齡滿75歲至未滿76歲 1點
年齡滿1歲至未滿2歲 6點 年齡滿76歲至未滿77歲 2點
年齡滿2歲至未滿3歲 4.5點 年齡滿77歲至未滿78歲 3點
年齡滿3歲至未滿4歲 3點 年齡滿78歲至未滿79歲 4點
年齡滿4歲至未滿5歲 2點 年齡滿79歲至未滿80歲 5點
年齡滿5歲至未滿6歲 1點 年齡滿80歲至未滿90歲 6點
年齡滿6歲至未滿75歲 不計點 年齡滿90歲以上 7點
累計點數人員之年齡 點數
年齡未滿1歲 7.5點
年齡滿1歲至未滿2歲 6點
年齡滿2歲至未滿3歲 4.5點
年齡滿3歲至未滿4歲 3點
年齡滿4歲至未滿5歲 2點
年齡滿5歲至未滿6歲 1點
年齡滿6歲至未滿75歲 不計點
年齡滿75歲至未滿76歲 1點
年齡滿76歲至未滿77歲 2點
年齡滿77歲至未滿78歲 3點
年齡滿78歲至未滿79歲 4點
年齡滿79歲至未滿80歲 5點
年齡滿80歲至未滿90歲 6點
年齡滿90歲以上 7點
累計點數人員之年齡 點數
年齡未滿1歲 7.5點
年齡滿1歲至未滿2歲 6點
年齡滿2歲至未滿3歲 4.5點
年齡滿3歲至未滿4歲 3點
年齡滿4歲至未滿5歲 2點
年齡滿5歲至未滿6歲 1點
年齡滿6歲至未滿75歲 不計點
年齡滿75歲至未滿76歲 1點
年齡滿76歲至未滿77歲 2點
年齡滿77歲至未滿78歲 3點
年齡滿78歲至未滿79歲 4點
年齡滿79歲至未滿80歲 5點
年齡滿80歲至未滿90歲 6點
年齡滿90歲以上 7點
應備文件
  1. 申請人身份證影本及戶口名簿本。
  2. 被照顧人身份證影本及戶口名簿本。
  3. 診斷書影本(家庭監護工)。
申請流程
指定醫院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家庭看護工)」 → 長期照顧中心求才登記 → 勞動部申請招募許可函 → 各國駐台辦事處文件認證 → 文件寄國外 → 國外辦理文件驗證外勞入國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