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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報導】外勞續聘未獲許可引進新外勞,雇主最高可罰30萬元
發佈日期:12 / 26

 

【來源:中時電子報】

近來有雇主誤認原聘僱的外籍勞工,已於聘僱許可期滿前,就取得勞動部核發的期滿續聘許可,因此在期滿續聘許可尚未生效前,新的外籍勞工就引進。勞動部提醒,此舉違反雇主聘僱外籍勞工一進一出規定,可罰新台幣6萬元至30萬元。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表示,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雇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重新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於原聘僱第二類外國人出國前,不得引進或聘僱第二類外國人,但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原雇主經許可繼續聘僱者,不在此限。

該規定指經勞動部許可的外勞期滿續聘,於原聘僱期間屆滿,要等到新的聘僱期間生效,以該名額申請的新聘僱外勞才可以引進,即使先以其他招募函名額,取得期滿續聘許可函,但在新聘僱期間還沒到期生效前,不可以引進新聘僱的外籍勞工。

產業類雇主因聘僱多名外籍勞工,期滿續聘原外籍勞工時,有時因招募函申請時間差異,會以他名外籍勞工的名額進行期滿續聘申請。為便利雇主有效名額運用,勞動部相關法規並沒有限制產業類雇主期滿續聘原聘僱外籍勞工,只能使用該名外籍勞工本身的重新招募許可名額,因此多有持他名外籍勞工的招募許可名額引進或聘僱新外籍勞工。

勞動部提醒,以期滿續聘外籍勞工招募許可名額引進或聘僱新外籍勞工,必須注意前任外籍勞工是否期滿續聘已生效,雇主才可引進新外籍勞工,以免違反雇聘辦法第20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