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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報導】違法聘用中國勞工 檢:初犯就處以刑罰
發佈日期:10 / 04

 

【來源:自由時報】

雇主違法聘用外籍勞工,初犯可罰錢了事,但若聘用的是非法中國勞工,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李家豪提醒,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初犯就得面臨最高3 年刑罰, 民眾不可不慎! 

李家豪指出,「就業服務法」規定,沒有經過主管機關許可,不可聘用外國人在台灣 工作,就算無給薪也與法不容,雇主初犯由主管機關裁罰,也就是行政罰鍰,但第1 次罰錢後5 年內如再犯,那就涉及3 年以下的徒刑刑罰。 李家豪強調,雖然「就業服務法」給予初犯者機會,但若聘用的非法勞工為中國 人,則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雇主初犯就要處以刑罰, 也就是說,臺灣人民如果僱用、或介紹留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範圍不符之工作,就可能觸犯最重3 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罰。 

李家豪表示,勞動部統計至107 年8 月底止,在台外籍工作者已超過69 萬人,因此 聘僱外時的「法律眉角」需特別注意;他透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呼籲,雇主僱用勞工前,應該要確定勞工的身份、來源、有無經過主管機關許可,或透過合法的 仲介公司處理;若是在台的中國人,應確認有無台灣身分證,才不會誤觸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