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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快訊】受聘僱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
發佈日期:06 / 08

 

【來源:外勞社】
為避免外國人被誤通報失聯而影響在台工作權,勞動部4日核釋處理原則,若是外國人離開雇主處,但有向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 勞動部、地方主管機關、勞動部備案之安置單位或原籍國駐臺代表處求助,且有通報或安置紀錄者,就不屬於「失去聯繫」。「失去聯繫」指雇主、地方主管機關無法確切掌握外國人行蹤,即便外國人以單向、雙向通訊軟體或電話聯繫雇主,雇主無法確認通訊者為外國人本人或無法掌握外國人行蹤以盡管理照顧之責;或是外國人雖經同意安置或通報住宿地點變更,惟未居住於安置單位或通報住宿地點,使安置單位或地方主管機關無法明確掌握其行蹤。
 勞動部強調,外國人離開雇主處之3日內已向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 勞動部、地方主管機關、本部備案之安置單位或原籍國駐臺代表處求助,且有通報或安置紀錄者,即非屬「失去聯繫」。
 勞動部指出,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雇主處所或雇主委託生活管理處所發生行蹤不明者,應由雇主通報,另外國人入國未滿3日尚未取得聘僱許可、 聘僱許可期間賸餘不足3日、轉換雇主期間或依法令應出國而尚未出國期間,與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期間,且雇主未要求提供勞務等情況,外國人若是發生連續3日失去聯繫,也是應由雇主通報。
至第三人處須變更地點 未通報住宿地點屬失聯
至於外國人離開雇主處所到第三人處發生行蹤不明者,若是雇主有通報外國人已至第三人處,地方主管機關應先確認安置外國人的第三人是否有通報住宿地點變更,第三人未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者即屬行蹤不明,勞動部將依法廢止外國人聘僱許可;第三人已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者,地方主管機關應進行訪查,地方主管機關訪查若是未遇到外國人,以書面命外國人於3日內至地方主管機關報到,外國人逾期未報到,視為構成連續3日失去聯繫,將依法廢止聘僱許可。